乐清房产在线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频道 > 乐清楼市 > 关于《乐清市农房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乐清市农房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05  来源:  点击: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乐清市被列入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农房”)抵押贷款试点。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正向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住房财产权(简称农房)抵押贷款支持力度,实现农房抵押贷款不良处置与善后处理的常态化、制度化,形成一套可复制、易推广的全国性试点经验。因此,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

  二、主要依据

  该文件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8号)、《2016-2017年乐清市深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乐委改〔2016〕5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银发〔2017〕70号)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区域内,农房抵押贷款发生不良时,用于抵押住房腾空安置周转、维稳兜底、补偿贷款本金部分损失及不良处置费用的专项资金。

  四、重点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五章,在总则框架下确定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及账户设立、使用范围、管理等。重点是第三章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解决腾空难。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且在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抵押住房出现腾空困难的,市风险补偿金可以拨付一定的货币安置周转金给市法院,用于贷款户腾空后租房安身。货币安置周转金金额不得超过市法院规定的最高标准。拍卖成功后,市法院应当及时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货币安置周转金归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二)用于维稳兜底。因借款人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不可抗力情况而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依法经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又恢复执行后,抵押农房经拍卖不成功的,市风险补偿金参照变卖价格全额补偿给贷款人。

  (三)弥补部分本金损失。抵押农房经司法拍卖后已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市风险补偿金按照贷款本金净损失的70%补偿给贷款人(2016年1月1日之前已处置的不享受此政策)。已享受政府其他信贷损失代偿优惠政策的贷款损失不重复补偿。获得损失补偿的贷款人应当积极开展催收,每年底应当向市深化农房抵押贷款工作小组报告催收情况。催收成功并能弥补贷款本金损失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所获得的补偿归还市风险补偿金专户。

  (四)补偿不良处置费用。2016年-2017年乐清市深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间各试点贷款人农房抵押贷款净增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风险补偿金按照其年净增量的0.1‰补偿给贷款人,用于处置不良贷款工作中产生的费用支出。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