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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这些地区先试点抵押贷款

发布时间:2016-03-30  来源:  点击:
 

近日,央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盘活沉睡的土地资产。浙江多个地区的农村“两权”可以抵押获得贷款,看看你的家乡在试点范围内吗~

“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浙江省这10个地方被列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龙泉市、长兴县、海盐县、慈溪市、温岭市、衢州市衢江区、缙云县、嵊州市、嘉善县、德清县。

怎么贷?

符合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5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浙江省这4个地区被列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

怎么贷?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3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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