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本月20日发出《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明确并提醒涉及营改增纳税人要知晓的关键时点:
本月30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今年6月27日前,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今年6月30日前,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今年12月31日前,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下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本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今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下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国税总局发出的信还就发票领用对营改增纳税人作出提醒:自下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所涉纳税人发放发票;
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今年6月30日;
下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下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目前我市国税部门开展“营改增”集中办公,开启“5+2”、“白+黑”的工作模式,各单位利用周末开展税种登记、纳税人信息补录、增值税优惠备案等初始化工作,保障工作日期间CTAIS系统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