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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积金新政:144㎡以上也可以首付2成

发布时间:2016-04-28  来源:  点击:
 

六月中旬起——

1.公积金贷款首付不再按144平方米区分

2.全市缴存余额倍数统一并调高为12倍

3.已有1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低

今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将实行调整,包括:涉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按144平方米建筑面积区分;提高缴存余额倍数;调整套数认定等。该政策将于6月中旬开始执行。

关键词:首付款比例

2015年4月21日,温州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过调整。其中一个主要变化,便是缴存职工购买家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但当时规定的“普通自住住房”,对建筑面积的要求是144平方米以下。此番再次调整,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分别规定,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不低于50%的规定执行。)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不低于50%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缴存余额倍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全市各地计算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统一并调高为12倍。

市区、乐清、瑞安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我市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是按“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规定首付款比例计算、最高贷款限额、还款能力计算”四项的低值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缴存余额倍数是确定贷款额度的主要控制指标,它的提高意味着贷款额度能有效提高。调高该倍数将产生二方面效果:一是有效提高户均实际可贷额度同时提升缴存职工留存余额意愿,从而进一步提高互助功能;二是有效提高新就业职工特别是刚毕业大学生的实际可贷额度。

关键词:住房套数认定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

2、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

附件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管理,调整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规定。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规定

(一)统一并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各地倍数统一并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瑞安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二)调并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分别规定,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不低于50%的规定执行。)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不低于50%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办法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

2、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

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

(一)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失信管理

缴存职工通过造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经查实的,可将失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规定

以预购房屋抵押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预购抵押房屋的产权登记或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的,暂停核准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申请和已签约的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待预购抵押房屋的产权登记和抵押他项权利登记办理完毕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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