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批)申请购买实施方案》(乐政办函〔2016〕14号)文件精神,现将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批)申请受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第四批)计40套,每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
二、申请受理对象
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对象为乐成、城南、城东、盐盆、翁垟、白石、石帆、天成等8个街道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家庭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购条件
申请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2016年3月31日,申请人必须为具有我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的已婚人员(含离异、丧偶);或者年满28周岁且具有我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的未婚人员;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实际拥有的私有住房(含无产权证的住房)、预购的商品住房或者正在建设的私有住房均计入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截至2016年3月31日,出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未满1周年的私有住房也计入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46352元。根据《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规定,符合购买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的申请家庭,给予优先解决。对符合购买条件的温州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的申请家庭,给予优先解决。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申请受理:
(一)家庭中拥有非住宅的或者截至2016年3月31日,以出卖、赠与等方式转移非住宅未满1周年的;
(二)虽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但其依法可以继承,且继承手续办理后,现住房面积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
(三)家庭财产中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等)的。但2016年1月1日之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五)已经享受房改政策的(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联建房、购买集资代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安居房、批地建房、已经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正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等);
(六)家庭成员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的。
五、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在保障面积范围内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价销售。
六、申请受理日期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16日。
七、申请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
八、咨询电话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1523113、61523280。
具体请登录www.yqzjj.gov.cn 查询。
特此通告
乐清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