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杭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现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2014年新消保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此次修订草案不重复国家已有的规定,着重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以预付款卡设置条款为例,修订草案除规定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对预付卡(券)的转让,不得对预付卡(券)设定有效期限外,还赋予消费者更大自主权,规定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券)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退还预付款。
针对浙江逐步取消毛坯房,到2020年底新建住宅将基本实现全装修,草案增加了有关全装修商品房的规定,明确了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的具体内容、交付时经营者应当提供的资料以及保修期限。同时规定,有关全装修的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