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住建局关于购房补贴执行时效公告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对个人在我市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或者已购商品住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登记时间”和契证上标注的时间均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的,按照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给予0.6%补助,补助资金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时给予兑现。
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超过12月20日截止日期办理过户手续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请符合申领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者,尽快到房屋所在地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时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1月16日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