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关于同意“紫阳花园”地名命名的批复
乐成街道潘家垟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要求“紫阳花园”地名命名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和《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核准,同意你单位在乐成街道潘家垟村,东至24米规划路,南至乐西路,西至40米规划路,北至建设西路,建造的占地面积为41158平方米、建筑面积45696平方米,主出入口位于乐西路和建设西路的建筑物(群)命名为“紫阳花园”。从发文之日起,使用命名的标准名称。
此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