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房产在线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频道 > 楼市快讯 > 房产证上只署老公名字 老夫老妻对簿公堂

房产证上只署老公名字 老夫老妻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6-01-12  来源:  点击:
 

房屋登记新政实施,妻子要求房产证上加名字,遭拒后将丈夫告上法庭。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丈夫协助妻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加上妻子名字。

这起官司缘起2014年5月12日,《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不再审查夫妻关系,房屋出售时,只要房屋产权上记载的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即可。市区一对结婚26年的夫妻,妻子担心利益受损告丈夫要求“加名字”。

妻子担忧利益受损 要求房产证上加名字

原告黄女士,51岁;被告潘先生,54岁。两人均为市区人,结婚已有26年,并生育了两个孩子。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17日,潘先生、黄女士两口子购买了市区一小区的一套房产。2003年9月11日,这套房子登记在潘先生名下。

本来这样的登记相安无事,可是到了2014年5月份,黄女士开始有了“担忧”。

黄女士说,根据2014年5月出炉的房屋登记新政策,不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一方就可以将房屋抵押贷款,甚至可以出售。“这套房子是我们俩共同贷款买的,我也有份……”

为了保护自己权益,也担心丈夫私自处置房产,于是黄女士跟丈夫商量,让丈夫在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她的名字,想不到遭到丈夫拒绝。

妻子起诉丈夫 诉求确认房产份额并加名字

遭到丈夫拒绝后,黄女士下了“狠心”,选择将潘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系她和丈夫两人共有,她享有50%的份额。另外,她还请求法院判令潘先生到房管局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

去年4月29日,鹿城区法院受理黄女士与潘先生的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并于同年6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潘先生方面称,这几年他和妻子黄女士一直闹小矛盾,两人曾有口头协议,约定涉案的这套房产归潘先生所有,另有一处房产归黄女士所有。他认为,他和黄女士是夫妻,不需要对涉案房产进行确认共有份额,妻子这么做是在变相分割财产。

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份额确认”,支持“加名字”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此诉讼中,黄女士与潘先生在1990年1月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4月购买涉案房产,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另行约定涉案房屋归属。所以,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黄女士主张按份共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方面称,因为只有在对房产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才予以确认具体份额,但是黄女士和潘先生仍是夫妻,不需要对房产进行分割,所以也不需要对两人的份额作出确认,但对黄女士主张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予以支持。

据此,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这套房产属于潘先生、黄女士共有,并判令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黄女士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近日,该判决已生效,黄女士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如愿在房产证加上了自己的名字。

法官告诉你房产加名字遭拒, 可提“异议登记”登记15日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共有.

自新政实施以来,触动了不少“共同购买房屋,产权证上却只登记一方名字”的夫妻神经。为了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屋产权证上,有夫妻到法院打“房产确权”官司,但是数量并不多,大多夫妻最后还是会选择和解撤诉。

如果夫妻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名字,配偶不同意的,可以持婚姻证明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在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明该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共有财产的,认定为共有人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新闻+

夫妻闹离婚被驳回,丈夫担心妻子转移房产,向法院起诉打确权官司.

44岁的章先生和徐女士是在1996年6月在温州登记结婚。2002年双方共同购买鹿城区一处房产,由徐女士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4年初,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章先生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章先生担心,房子是登记在徐女士名下的,现在两人关系闹僵了,徐女士会擅自出卖、抵押上述房产。于是便将徐女士又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产权证上要加上其名字。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这套房子是徐女士向案外人李某购买,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徐女士向李某支付购房款后,李某向其出具收条一份。

法院认为,该套房产系章先生、徐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徐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章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