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和房子装修有关的案件。
这事说来有些复杂,平阳人郑女士把新房的装修业务交给木工叶某,叶某又介绍了木工金某和林某。然而金某在装修过程中,右眼遭到林某误伤。于是,他走上法庭,向两名工友、房主提起索赔。
法院判决:伤人工友承担50%赔偿责任,介绍的工友承担30%,房主承担20%。
看看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或许能给你“涨姿势”。
装修意外 木工师傅右眼被工友误伤
说起这件事,房主郑女士感到有些冤。
郑女士买了一套商品房,2014年11月初,她把新房的装修业务交给了木工叶某。
叶某承接业务后,却担心自己不能在约定工期内完工,便叫了同是木工的金某、林某一起干。得知工资200多元一天,金某和林某爽快地答应。之后,三人共同在郑女士家中进行木工装修。
同年11月23日,林某在用钉枪钉天花板木架,此时金某在林某下方做工。当林某扣动钉枪扳机时,意外发生,钉子飞射出去正巧打在了木结上,快速反弹,一下刺进了金某的右眼。
林某吓坏了,赶紧将金某送医救治。经鉴定,金某已构成八级伤残。也就是说,金某的右眼基本丧失视力。
事后,叶某、林某和郑女士各赔偿金某4000元医疗费,这让金某接受不了。金某决定上法庭维权,向三人索赔15.1万元。
这四个人 在法律上属于什么关系
法庭上,金某的代理律师说,金某受雇于叶某,因此他和叶某之间应为雇佣关系,金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叶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房主郑女士明知叶某不具备装修资质,仍将装修业务承包给他,存在一定过错,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雇佣关系,被告叶某否认:“我和金某平常各做各的,有需要时就会喊对方一起做,况且这次工资也不是我发的,都是跟房主拿的。”
郑女士说,她的确没有查看叶某是否有装修资质,但让她赔这么多钱,拿不出来。
而林某则心怀内疚,表示愿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
法官说案 房主要负2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金某和被告林某经被告叶某介绍,为被告郑女士提供装修服务,他们三人均以自有的劳动工具,各凭自己的劳动技能为郑女士服务,其工作方式、方法不受其他被告限制,相互具有独立性,不需要对其他人提供的劳务负责,并且以每人实际出工数量计算总报酬。因此,郑女士和金某、叶某、林某之间的用工关系可以确定为共同承揽关系。
其次,林某作为多年从事木工装修的从业者,应当知道使用气钉枪时存在的风险及注意事项,但其在装修施工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金某受伤,应负50%的赔偿责任。
叶某虽对损害的造成无过错,但作为共同承揽人,在完成承揽过程中总目标与金某是相同的,即是交付工作成果给郑女士并获取报酬,与金某存在共同利益,应给予经济补偿,应负30%的赔偿责任。
郑女士作为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在选任无装修资质的叶某、林某、金某从事装修工作时,存在过失,应负2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在认定金某的合理损失后,判决被告林某、叶某、郑女士分别赔偿金某7.1万元、4.1万元和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