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申请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不包括自理口粮);
(二)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
乐清申请经济适用房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政府优惠政策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乐清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乐清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材料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材料;
(四)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乐清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实施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乐清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报告原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已婚家庭成员的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婚、再婚的提供由市民政局出具的未婚、再婚证明;
6.收入证明;
7.现住房产证明材料。租住私房、承租公房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借住的需提供借住证明,自有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8.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9.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须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乐清申请经济适用房
乐清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后,对申请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并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至乐成镇人民政府。
(二)初审。乐成镇人民政府对社区上报的材料及申请家庭成员的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经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镇政府和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乐成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房改办。
(三)审核。市房改办会同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及条件进行审核。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的认定审核工作,市房管局负责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认定审核工作。市房改办对经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四)核准。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准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对象,并予以备案。同时,市房改办书面通知申请人、乐成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房改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五)资格确定。市房改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组织已经备案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对中号家庭发给准购证。
(六)公开定位。市康居工程指挥部组织已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定位。
(七)签订合同。申请家庭参加定位后,市康居工程指挥部与之签订《购房合同》,并给予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乐清申请经济适用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签署意见,并于1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房改办)。
乐清申请经济适用房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核准申请家庭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核准并向申请家庭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事实和理由。
乐清申请经济适用房市房管局(房改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组织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进行公开摇号。中号家庭发给准购证,未中号家庭列入下一批购买对象。
市康居工程指挥部应当组织取得准购证的家庭公开摸文定位并签订购房合同。
已签订购房合同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购房款,否则,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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