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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利好!乐清拆迁户可以自主选择赔偿方案了!

发布时间:2016-09-07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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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文件看这里↓↓↓

乐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中村住房拆迁市场化安置

 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住宅房屋安置渠道,鼓励、引导被拆迁人选择市场化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等规定,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开展城中村住房拆迁市场化安置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场化安置方式

 

(一)本意见所称市场化安置,是指在乐清市城东街道、城南街道城中村改造试点范围内征收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方案签订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

 

(二)建立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市场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三改一拆办、城东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市场化安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三改一拆办,市三改一拆办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市三改一拆办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

 

(三)市场化安置遵循自愿原则,在双方核准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后,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以下方式:

 

1.自行购房补偿安置:指被拆迁人在领取《乐清市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之日起12个月内,在乐清市市场化安置房源公共服务平台上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1)新建商品房,是指乐清市范围内已经建成的现房(即已经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或者正在建设但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期房。存量安置房,是指政府出资建设的各种剩余的拆迁安置房(包括保障房),其具体价格由市政府核定。

 

(2)购房时间的认定:被拆迁人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3)市领导小组负责搭建市场化安置房源公共服务平台并确定房源准入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性价比高的新建商品房,与市领导小组签订协议后,纳入平台供被拆迁人选购。代建的村留用地项目不得进入市场化安置房源公共服务平台。

 

(4)《乐清市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不得流转,一经发现,取消自行购房补偿奖励。

 

2.直接货币补偿安置:指被拆迁人在本户人均已有合法住房面积不少于40㎡ 的情况下,以货币形式一次性领取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按照本意见选择自行购房补偿且达到本户人均合法住房面积40㎡ 的(提供住宅房屋合法证明或者产权置换协议书),剩余的补偿金额可以以货币形式直接领取。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低于购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补足。

 

(四)被拆迁人选择自行购房补偿的,给予以下奖励:

 

1.新购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按照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

 

2.新购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成交价格低于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0%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在领取《乐清市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之日起12个月内未购房的,不享受上述购房奖励。

 

(五)城中村住房拆迁市场化安置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购买现房或者期房成交价格未超过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2.对个人取得的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

 

(六)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市场化安置基准价+房屋建筑物残值+搬迁费+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七)安置面积:指根据《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10号)规定确定的被拆迁人应当置换建筑面积中选择市场化安置方式的安置建筑面积。

 

(八)市场化安置基准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市住建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各改造区域的地理位置、土地价值、相邻区域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被拆迁人的市场化安置基准价,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九)房屋建筑物残值:由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市住建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十)搬迁费:以每户搬出迁入两次计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档给予补偿:

 

1.拆迁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每次搬迁费1200元,合计2400元;

2.拆迁建筑面积100㎡以上、200㎡以下的,每次搬迁费1800元,合计3600元;

3.拆迁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每次搬迁费2400元,合计4800元。

 

(十一)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10元/月/㎡的标准给予12个月的补偿。

 

    三、市场化安置程序

 

(十二)自行购房补偿安置程序如下:

 

1.被拆迁人应当及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经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市场化安置。

 

    属地街道办事处核实被拆迁人自行购房补偿资格后,核算被拆迁人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并出具《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市场化安置核算单》。

 

2.被拆迁人持《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市场化安置核算单》、户口本、身份证、房屋残值评估报告、征收协议等原件和复印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场化安置自行购房补偿。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出具标有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乐清市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作为被拆迁人在市场化安置房源公共服务平台上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凭证。

 

4.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后,被拆迁人凭现房契税证明(或者已备案的预售合同)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自行购房补偿奖励。

 

(十三)直接货币补偿安置程序如下:

 

1.被拆迁人应当及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经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市场化安置。

2.属地街道办事处核实被拆迁入直接货币补偿资格后,核算被拆迁人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并出具《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市场化安置核算单》。

 

3.被拆迁人持《乐清市城中村改造市场化安置核算单》、户口本、身份证、房屋残值评估报告、征收协议、人均不少于40㎡的住宅房屋合法证明(或者产权置换协议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场化安置直接货币补偿。

 

四、其他事项

 

(十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拆迁人现房契税证明(或者已备案的预售合同)和《乐清市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并按照下列情形与商品房开发企业进行结算:

 

1.购买现房的,一次性予以结算。

 

2.购买期房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先支付《乐清市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确定的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30%,剩余的70%在房屋结顶交付后支付。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虚报价格的,一经发现,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平台黑名单,并取消相应被拆迁人自行购房补偿奖励。

 

(十六)本意见所称的征收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

 

(十七)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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