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仅隔一堵墙, 争夺采光没商量; 一怒状告规划局, 且看法院怎么判!
乐清市蒲岐镇下堡村一处批建为2层的民房最后建了4层。邻居徐先生不堪忍受自家房屋的采光、日照和通风受影响,举报未果后将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告上法院,并将违建户列为第三人。前天,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行政诉讼案,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此前在乐清市法院的一审被驳回、温州市中院二审指令继续审理。今天,老师伯就来讲一讲这场“一米阳光争夺战”。
根据乐清法院认定的事实,2011年,蒲岐镇下堡村村民阿明(化名)获得原乐清市规划建设局(现撤并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乐清市住建局)批准拆建二间二层,建成后为二间四层一厅房屋,超占地面积13.5平方米,超建筑面积244.6平方米。
这令邻居徐先生十分不满。徐先生告诉老师伯,自家的一层楼老房位于阿明家的北侧,双方房屋仅一墙之隔,相距30厘米。阿明的房屋建成后,对他家的房屋通风、采光、日照造成严重影响。2014年1月份,他向有关部门举报。徐先生称,“2014年7月,乐清市住建局认定阿明的房屋存在违法建筑,向阿明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此后就没有进展了。”
今年3月,徐先生将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列为被告,阿明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该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拆除违法建筑。乐清法院一审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徐先生不服向温州市中院提出上诉。2015年9月,市中院作出裁定认为,第三人违法建筑已影响原告通风、采光和日照权,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撤销原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徐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继续审理时,被告提供了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对阿明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实物并处2.16万元罚款(建筑工程造价的8%)的行政处罚。对该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已违反《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应该予以撤销,第三人阿明的违法建筑应该依法予以拆除处罚。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鉴于第三人阿明违法建筑的结构安全问题,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对第三人违法建筑作出没收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